注册号:123979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783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洁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2397953号“YC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7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97953号“YC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68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申请人无法获知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阶段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并且满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要求。因此,申请人请求对此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1、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商标实际使用图片;3、复审商标驾校视频;4、广告宣传情况;5、标有复审商标的驾校服务合同、收款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准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辅导(培训);娱乐;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授权宝鸡市育才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被许可人签订的驾校培训合同,时间在指定期间,并有与之对应的发票在案佐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中的复审商标宣传图片,可以证明上述合同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合同。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培训服务与“培训;教育;辅导(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餐馆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与之类似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培训;教育;辅导(培训)” 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则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娱乐;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提供娱乐场所”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辅导(培训)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