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6745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56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明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674536号“UC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伦敦大学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74536号“UC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58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未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在商业中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有质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取得了复审商标的使用权之后,立即在指定服务上投入了使用。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的英文字号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在教育、留学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UCL2017年开通微信—北京上海校友交流会;
      2、北京大学和UCL战略合作研发项目;
      3、被申请人在中国三项合作项目和汉语教学及毕业典礼;
      4、被申请人2016年中国学术活动宣传册;
      5、北大官网报道;
      6、2016年北京大学与被申请人签署“中文培优项目”备忘录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娱乐信息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证号信息公证件等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UCL”使用在“教育;组织活动”服务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教育信息”服务与“教育;组织活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教育信息”服务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 娱乐;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现场表演;提供体育设施;娱乐信息”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 娱乐;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现场表演;提供体育设施;娱乐信息”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 娱乐;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现场表演;提供体育设施;娱乐信息”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