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6083280号“imS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78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83280号“imS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1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为发现复审商标在第38类上的任何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不良目的,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答辩人企业网站宣传界面;2、复审商标在2015年至2018年的使用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2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被申请人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短信息服务合同及相关发票,其时间为本案指定时间内,且含有复审商标“imS 及图”,其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实际使用以及宣传推广复审商标的情况。另结合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中的企业宣传信息等可知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在服务上的标识为复审商标。综上,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