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36388 -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53号 - 申请人:音法思出版物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36388号“时音TOK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53号

       

      申请人:音法思出版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388号“时音TOK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37908号“时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02127号“TO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0767号“TO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一、三状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秤、灭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时音”与引证商标一“时音”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TOKION”与引证商标二“TOKI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