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09843号“鲁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60号
申请人:李仕发
委托代理人:日照恒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9843号“鲁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自2017年已实际使用并具有较强的事实差异性,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不存在社会不良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鲁康”,该文字为中华英烈网上收录的烈士姓名,将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