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210号“DRAGON RAC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26号
申请人:DRAGON RACING,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210号“DRAGON 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861号“DRAGON”商标、第4715124号“港龙制作 DRAGON ONAIR”商标、国际注册第1319186号“DRAGON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9186H号“DRAGONE及图”商标、第5651616号“巴哈姆特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赛车队的汽车比赛性质的娱乐、参加汽车比赛性质的娱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公共游乐场、组织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