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544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64号 - 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54474号“兼职达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64号

       

      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4474号“兼职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运营的产品的品牌名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以核准。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及奖项;关于兼职达人的相关信息;第9类及其他类别含有“达人”的商标核准注册案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