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489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37号 - 申请人:纪小丹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48942号“红牡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37号

       

      申请人:纪小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8942号“红牡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596号“牡丹 FINE THERMOSTABLE STONE WAR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及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红牡丹”,该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部分“牡丹”,且含义有关联,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炻瓷盘;杯;碟”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