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509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75号
申请人:苏州点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0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6218号“彦君YAN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外观等方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主营业务介绍资料;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商业主体企业信用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断设备、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人工呼吸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