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373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31号 - 申请人:中铁信(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373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31号

       

      申请人:中铁信(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企(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7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03687号“图形”商标、第28398000号“汇专列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人的名称变更通知书;申请商标创意来源;于申请商标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精密测量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