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612号“ROCK GARD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31号
申请人:JANUS ET CI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612号“ROCK 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60203号“RO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拼写、呼叫、整体外观上不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旗下ROCK GARDEN系列产品宣传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页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