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376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86号 - 申请人:华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37661号“钙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86号

       

      申请人:华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7661号“钙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该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信息及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9417号“钙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钙诺”,使用在其指定的“补钙胶囊”等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