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2435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23号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24356号“OPENM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2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4356号“OPENM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8212号“Open5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00574号“OPENMV”(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类似情形商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OPENMD”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Open5D”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