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66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57号
申请人:侯马市申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6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1635号“亮地地坪及图”商标、第1186959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近期已对引证商标一在“汽车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