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111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85号 - 申请人:福建新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11190号“新立新材料 XINLI NEW

    MATERIAL X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85号

       

      申请人:福建新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1190号“新立新材料 XINLI NEW MATERIAL X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8963号“新立新 NEWRISE及图”商标、第838694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所处的地域、行业相差甚远,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用玻璃线;纺织线和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线和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新立新材料 XINLI NEW MATERIAL XL及图”,引证商标一为“新立新 NEWRISE及图”,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