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176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31号 -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17636号“AWS CODEDEPL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31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636号“AWS CODEDEPL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9189号“AWS”商标、第14887955号“AWS”商标、第22121784号“AWS”商标、第30999981号“AWS”商标、第31013357号“A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可以区别开来,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异议审理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已在第42类上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异议审理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其效力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WS CODEDEPLO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AWS”,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硬件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程序复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