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NUDE N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05151号“NUDE N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15号

       

      申请人:义乌市布瓦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5151号“NUDE N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53517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中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上表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皂、麝香(香料)、香水、身体用润肤乳、眼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用天然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NUDE”可译为“裸体的”,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