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S HUA SH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705599号“HS HUA SH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91号

       

      申请人:丹东华顺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5599号“HS HUA SH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1370号“花心HUA S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20502号“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90158号“HS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27965号“HUAZ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69072号“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822353号“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011501号“HUA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025475号“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98476号“HUA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16241号“HUA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166645号“华顺HUA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934392号“HS 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523292号“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281676号“HUA S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半导体器件、电解装置、光导纤维、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传感器、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半导体器件、电镀设备、纤维光缆、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单列一行的“HUA SHUN”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UA SHIN”文字、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UAZHUN”文字、引证商标七“HUASUN”文字、引证商标九“HUASHUN”文字、引证商标十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UASHAN”文字、引证商标十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UASHUN”文字、引证商标十四“HUA SHIN”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十二、十三均含“HS”字母,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