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卤味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76662号“卤味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90号

       

      申请人:瑞安市佳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6662号“卤味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卤味”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