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行邮货运 XING YOU HOU 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75383号“行邮货运 XING YOU HOU

    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87号

       

      申请人:广州元帅府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383号“行邮货运 XING YOU HOU 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8029号“邮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8042号“邮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行邮”为邮寄货物的方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会计、税审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汉字有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一、二“邮行”文字可认读为“行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行邮”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