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IOD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58304号“BIOD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84号

       

      申请人:上海贝德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8304号“BIOD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6989号“M MONURELLE BIOGEL ZAMBON及图”商标(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71431号“BIO-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51857号“BIO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96989号“M MONURELLE BIOGEL ZAMBON及图”商标(1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50178号“BIO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5、10类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清洁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IODEL”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单列一行的“BIOGEL”文字仅中间一字母不同,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IODEL”文字与引证商标二“BIO-DL”文字、引证商标三“BIOGEL”文字、引证商标四中单列一行的“BIOGEL”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