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DOMUK B GEPEBH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3780464号“DOMUK B GEPEBH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68号

       

      申请人:威廉比尔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绥芬河市千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23780464号“DOMUK B GEPEBH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69319号“DOMUK B GEPEBH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6881号“OMUK B EPEBHE”商标、第3440862号“DOMIK V DEREV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是俄罗斯知名果汁和牛奶制造公司旗下的乳制品品牌,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的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意图搭借申请人和他人良好声誉,以谋求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企业简介;
      2、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官网截图及相关报道;
      3、申请人品牌的相关信息;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
      5、其他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加工过的坚果;黄油;食用可可脂;黄油乳脂;奶油(奶制品);牛奶;果冻;酸奶;蛋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或领土延伸,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蛋白、牛肉汤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含义,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损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存在上述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争议商标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