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78370号“故里炸鸡 深腌现炸SINCE201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83号
申请人:温州桥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8370号“故里炸鸡 深腌现炸SINCE201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0858号“故里居GULI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9881号“好故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14597号“小故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79202号“故里书城 让时间慢下来GU LI BOOK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故里炸鸡”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故里居”文字、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好故里”文字均含“故里”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