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78995号“ERI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96号
申请人:莫凯恩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中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8995号“ER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1397号“Erica LIFE•LOVE及图”商标、第1213059号“罗卡Eroica”商标、第13179595号“恩丽卡ENRICA”商标、国际注册第1315904号“EROICA”商标、第22811414号“恩罗卡EROIC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手机;电池;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扩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门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ERICA”,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