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60201号“秒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04号

       

      申请人:北京红崖台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0201号“秒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并非对其指定服务特点的描述,也与指定服务常用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等不具有关联性,具有实际含义。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或初审公告。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关系,具备较强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秒发”二字构成,使用在空中运输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广告宣传语,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不到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