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ANGOP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51332号“MANGOP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47号

       

      申请人:湖南芒果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1332号“MANGOP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8637号“芒果派乐园Mango 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节目制作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4105(一)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幼儿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游乐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体育野营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MANGOPIE”构成,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Mango pie”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演出、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剧本编写、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电影放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