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天眼透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50375号“天眼透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68号

       

      申请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375号“天眼透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已具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天眼查”的显著部分“天眼”,“透镜”指光学元件,没有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同时在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天眼查”商标的影响下,其在指定服务上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眼查”商标档案、天眼查官网网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天眼透镜”文字,其中“天眼”的含义之一为一侦查卫星的名称,“透镜”为光学元件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卫星传送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