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76582号“TOMORROW'S TOMORR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65号
申请人:三六零品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6582号“TOMORROW'S TOMOR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8528号“明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59442号“明天tomorrow mi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20727号“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5476号“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2877号“童梦楼Tomo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86152号“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174700号“zenaro TOMORROW'S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961258号“zenaro TOMORROW'S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OMORROW'S TOMORROW”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明天”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tomorrow”、引证商标三、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TOMORROW”、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Tomorrow”及引证商标七、八显著识别部分之一“TOMORROW'S LIGHT”相比较,均含有“TOMORROW”或“tomorrow”或“Tomorrow”文字,含义亦相近或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