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67367号“木子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01号
申请人:桐乡木子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7367号“木子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注册成功“木子莓”商标。“木子莓”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 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莓”,易使消费者认为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中含有莓类等成份,从而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