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OMORROW'S TOMORR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76587号“TOMORROW'S TOMORR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64号

       

      申请人:三六零品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6587号“TOMORROW'S TOMOR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除电子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899号“童梦楼Tomo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7355号“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9877号“Tomo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电子靶以外的游戏器具等其余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TOMORROW'S TOMORROW”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Tomorrow”、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TOMORROW”均含有“TOMORROW”或“Tomorrow”文字,含义亦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