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传奇食代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9447299号“传奇食代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7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食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9447299号“传奇食代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63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最早创造的餐饮品牌,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为了抢夺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复审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没有不使用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经营情况及分公司情况;2、“传奇食代”的网络订餐及推广情况;3、“传奇食代”店铺的房租合同及付款凭证;4、广告及印刷合同及付款凭证;5、复审商标使用中食品、调味品及酒水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快餐馆;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的合同中所涉服务为传奇食代餐馆,时间在指定期间,并有与之对应的付款凭证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餐馆服务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快餐馆;茶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餐馆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与之类似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快餐馆;茶馆” 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则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快餐馆、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