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48049号“宝铂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90号
申请人:厦门宝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昱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8049号“宝铂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度和显著性,有关“宝铂”的商标在多个类别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8216号“宝铂磁砖BLANCP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与“宝铂”有关的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宝铂家”,引证商标为“宝铂磁砖BLANCPAIN”,两者均以“宝铂”为显著部分主要构成要素,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