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y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37885号“MyC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60号

       

      申请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7885号“My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4259号“mycar及图”商标、第8349616号“m'car”商标、第3789002号“MY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将转让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仍为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MyCar”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mycar”字母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m'car”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车篷、汽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MYCAR”相比较,虽然其字母组成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