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金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28636号“金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67号

       

      申请人:孙哲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8636号“金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402552号“金穗及图”商标、第32537558号“金穗及图”商标、第35976854号“金穗及图”商标、第35885504号“金穗糯软”商标、第35891626号“金穗弹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金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金穗”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汉堡包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