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24939号“AI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50号
申请人:南京爱丽家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4939号“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95193号“AI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现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2898号“爱力AILI及图”商标、第30198381号“艾立AIL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商标使用材料;第30395193号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