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42161号“鸥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36号
申请人:无锡鸥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良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2161号“鸥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7786号“瓯能OUNENG”商标、第4957093号“ONLYSTAR 欧能及图”商标、第5729603号“ONAN 欧能”商标、第3635516号“欧能”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太阳能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变压器、原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