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938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56号
申请人:金方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3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4667号“图形”商标、第770948号“图形”商标、第23603469号“潮旺渔港及图”商标、第7975249号“老卢船长及图”商标、第24264812号“萧厝港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外观上有一定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