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AIN DUVERN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49890号“ROMAIN DUVERN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42号

       

      申请人:纽诺密莱思莫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890号“ROMAIN DUVERN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创始人ROMAIN DUVERNAY先生的姓名,同时也是申请人拥有的罗纳河谷知名葡萄酒庄ROMAIN DUVERNAY酒庄名称。在第33类商品上,多件包含“ROMAIN”、“ DUVERNAY”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ROMAIN DUVERNAY先生护照、申请人对ROMAIN DUVERNAY先生的介绍,网络关于ROMAIN DUVERNAY酒庄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OMAIN DUVERNAY”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