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55648号“薏仁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184号
申请人:陕西杨晋东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5648号“薏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67280号“薏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户外场景照片、讲座照片及产品外包装、工作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薏仁堂”,引证商标为“薏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