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辰芯SUN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59605号“辰芯SUNC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23号

       

      申请人:辰芯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9605号“辰芯SUN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7577号“辰心 CX 及图”商标、第34175161号“宸芯科技”商标、第9676584号“SUNCORE PHOTOVOLTAICS”商标、第9318739号“SUNACORE 及图”商标、第17355483号“SUNY CORE”商标、第11347455号“森科尔能源 SUNCOR 及图”商标、第8200949号“Sancore 及图”商标、第11786144号“SURCORE”商标、第12865192号“SUNFORE”商标、第18515508号“SANCORE”商标、第1574261号“SUNCORP”商标、第35018316号“星克 SANCORE”商标、第33346696号“SURCORE 及图”商标、第8545658号“SINCORE 及图”商标、第18434118号“CORESUN”商标、第36004744号“CORESUN 及图”商标、第3864940号“SUNCOME”商标、第12759769号“DESIGN BY SUN MORE”商标、第13507082号“SUNCOME SOLAR 及图”商标、第13793768号“SUN MORE”商标、第15948740号“SUNCOME”商标、第20505159号“DESIGN BY SUNMORE SINCE 2009 及图”商标、第20531981号“SUNCODE 及图”商标、第21133550号“迅科达 SUNCOD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在读音、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存在不同,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介绍、申请人产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辰芯”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宸芯科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均衡器(音频装置)、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半导体器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