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UIHO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62828号“HUIHONG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21号

       

      申请人:贵州省辉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2828号“HUIHO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4567号“Hui-cong 及图”商标、第5329389号“HUINONG 及图”商标、第17896768号“Hui Zhong”商标、第4727757号“HUAHONG 及图”商标、第4927799号“Hui Hong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举证成功注册在类似服务上的商标,其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恳请秉持一致的审查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9月6日注册期满,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3月13日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五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与2020年1月13日注册期满,目前处于商标宽展期内,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HUIHONG”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Hui-cong”、引证商标三文字“Hui Zhong”、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HUAHONG”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文字处理;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