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70995号“awsmarketpla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93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995号“awsmarketp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9981号“AWS”商标、第14887955号“AWS”商标、第32250887号“AWS”商标、第4249189号“AWS”商标、第30818722号“aWS”商标、第22121784号“AWS”商标、第31013357号“A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所获奖项证明、媒体对申请商标的部分报道、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awsmarketplace”与引证商标二、四外文“AWS”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