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158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15号 - 申请人: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915851号“power fu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15号

       

      申请人: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国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5851号“power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7556号“奔腾未来 Power Futur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ower future”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Power Future”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冷却设备和装置;风扇(空气调节);太阳炉;供暖装置;蒸脸器具(蒸汽浴);水净化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污水净化设备;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加热装置;水分配设备;清洁室(卫生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