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07321号“全民运动汇 NSM National
Sports Mee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11号
申请人:盛世华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7321号“全民运动汇 NSM National Sports Mee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45574号“NZM”商标、第34213737号“全民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英文含义解释、国家体育局批文、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字母部分“NSM”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NSM”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片制作;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中“National Sports Meet”可译为“国家的运动会”,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