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311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55号 - 申请人:深圳易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31195号“CALL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55号

       

      申请人:深圳易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1195号“CALL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为“CALL钟”,CALL钟为会馆、休闲会所等的技师管理制度之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