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932460号“HanmostroShou
most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72号
申请人:上海沙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企慧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2460号“HanmostroShou most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697号“MYST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81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1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44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第5804102号图形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其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且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包含文字“mostro”的多个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续展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睡眠用眼罩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套头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申请人的第5804102号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情形以及在先包含文字“mostro”的多个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但因其是否续展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