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90280号“Blw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80号
申请人:BLW婴幼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0280号“Blw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35282号“BLW及图”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3135号“百变罗纹BBL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