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众安生命 ZhongAn Life Scienc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03803号“众安生命 ZhongAn Life

    Scienc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38号

       

      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3803号“众安生命 ZhongAn Life Scien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7103号“众安居 一站式整体家装 ZHONGAN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第13368076号“众安 ZHONG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众安生命”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众安居 一站式整体家装”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动物身上研究化合物合用的作用机理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动物身上研究化合物合用的作用机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