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58654号“泰山大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52号
申请人:泰安市圣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8654号“泰山大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243872号“泰山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