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37379号“世界大同慈善基金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991号
申请人:世界大同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7379号“世界大同慈善基金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3193号“大同銀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依法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大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3日